新移民法的第二部主要是巩固内政部近两年所提出的方案,落实内政部自身的权力,既阻止法庭推翻内政部的决定,又阻止人权法干涉内政部的移民法例。
移民法庭不景气
新法律的第二部实施之后,现时所有的移民申请都没有上诉权。只剩余两项申请有上诉机会的,那就是难民申请及人权申请。 实施后,相信不久就会收缩移民法庭的运作。移民律师及大状师当然是首当其冲,但从法官到守门口的保安数目也都可能大减,节省开销也是政府收紧法律的另一个原因,真是一举两得。难民申请是以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处(UNHCR) 在1951年所成立的难民公约为基础的。这公约在瑞士日内瓦签订所以又名“日内瓦公约”。正因如此英国政府身为主要成员国不能随意改变英国对难民的方案。另外,英国的人权法是由欧洲人权公约为基本的法律,是1950年欧洲议会(现时的欧盟政府)成立的公约。所有欧盟的成员国都必须签订这人权公约为最基本的条件。所以当英国议员提出要取消人权法时,也等于要退出欧盟。
有等于无
虽然新法保留了这两项重要的基本上诉权,但实际上新法在上诉的程序中加上了多重的障碍。首先上诉权是从内政部拒绝人权或难民申请起始的。即是说一般的移民条例申请被拒绝后而没有申请人权居留也是没有上诉权的。继上期的解释,在被拒绝申请后已可被实时递送出境,若不能及时提出人权申请,即等于丧失了上诉权。
聪明的读者可能已经提出在申请时一起将人权法也申请了,那便高枕无忧了。可惜这个问题在我们律师界学术性讨论了一些但还是没有万无一失的方案。因为在作出申请时,申请人当然希望一次获得批准。但若同时加上人权的申请,会令到移民官猜测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所以连人权理由也搬了出来呢?若是令到本来是正常的申请被额外审查,那便弄巧成拙了。
有更聪明的读者可能已想到不如只加上一句申请也属于人权申请,那很明显只是一项保险,不会令移民官起疑的。这我们也讨论过了。但可能有几过问题。第一,新法写明申请人权只可以用人权理由,由法律规定那些理由可用,若不说明即可能便例为无效申请。第二,即使内政部拒绝人权申请而产生了上诉权,但新法也限制了上诉的理据。新法限制法庭只可以根据已向内政部申请的理由作判决。上诉人不能提出没有首先向内政部提出的理由上诉。一定要首先向内政部提出所有人櫂理据,被拒绝后才可用同一理据向法庭上诉。如在上诉期间发现新理据,即要首先向内政部提出,在内政部同意下才可向法庭提出。
以退为进是上策
内政部的用心就正是这样。申请人的每一项申请都有法律规定,如果被拒即使有上诉也没有实际用途。聪明对应的方法是如申请被拒,针对被拒的原因重新申请,将申请的文件及理据一字不溜的跟足内政部的规定才是上策。前日与“老牌会计”晚膳,他说近期的律师强迫他的客户发工资的规限那么多,都不明搞什么?我解释法例的限制他才恍然大悟。
(作者为英国李贞驹律师行董事,李贞驹律师日后将继续为华人分析及评论英国各方面的法例问题。如有任何疑问请发电邮至uk@people.cn人民网会代转李贞驹律师。资料只供参考,法律如有改变,以官方公布为准。篇幅所限,任何提出之查询,将整理后提出重点讨论。个别之查询,恕未能逐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