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法律以來,所有案件的成敗最重要的一環是証據的真實性。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法,商業或私人,家庭糾紛或司法審核,都是首先由一方提出申請或訴訟及提供証據支持方案或申請。
口述“有”憑
一般的証據都是以文件為主。但英國法律中,在宣誓法令下所提出的口述的証據也是有效的,雖然沒有白紙黑字那麼有力。特別是在申請移民簽証,沒有內政部指定的文件更加難以成功。以本行經驗有些申請人在處理文件時會將事實及証據的准確性有所混淆。例如出生証明最簡單是提供出生証。但可能為了某些原因未能出示當年的原件或為了方便,提供一份新辦的出生証作為原件的時候便有可能出錯。原因是如果將后補的文件充當為原本的文件,法律上這文件是假的。雖然文件的內容是真實的但法律上文件本身的出處是假的。本行就曾經遇上多個案例當事人用新發出的出生証當作原有的出生証時而被內政部拒絕及反指控做假文件。客戶的解釋都是出生的地點日期都是真的但已找不到原件所以再作一份新的。但所出的証件的版本是現在的新版,顯然不是數十年前的原來証書。在這情況下,正確的做法是要求醫院確認紀錄上的事實,地點及日期,而不是發出一張新的証書。學校的畢業証書也有類似的案件。客戶反問申請表上說明一定要証書的。這時要解釋法律上的要求是事實而不是文件。文件只是証明事實的方式,沒有文件不等於沒有事實。反過來不真實的文件証實不了真正的事實,隻會增加麻煩。唯一的保救方法是找到其他証據來確認事實。
法官也坐牢
如果事實是真的而只是文件上的錯誤,一般都有補救方法。但若是真實情況也有差異時,案件當然失敗之外,而這些文件反過來成為罪証可以被控刑事罪行。就算這些証據只是口講而不是文件,整個案件都會失敗及可以被起訴。最近有個案件涉及被譽為英國第一個少數民族女法官的(Constance Briscoe)就是這樣。事件起因還是關於上兩期所講前國會議員找太太頂替交通違例扣分的案件。這女法官是國會議員的太太的好朋友。當案件爆發后,女法官成為警方的主要控方証人。她在法庭上力指前國會議員的不是及知道他要求太太“頂分”。雖然這些后來都被確定是真實,但她在法庭被問及是否有與當時爆料的報章有聯系時,她說沒有,但被辯方律師找到她跟報章的電郵通訊。結果被停職調查作假口供的控罪。更甚的是在調查過程中,她在被發現的電郵文件作后補的修改,被警方發現后質問她時再次向警方解釋只是文件在打印時出錯而並沒有修。但經過警方用專家鑒定文件確實曾被修改。結果她被定三項作假証據的罪。為什麼三項?第一,在法庭作假口供﹔第二,修改証據﹔及第三,作假口供說沒有修改証據。試想最初為控方証人沒有必要說謊,根本與她無關。身為司法界的重要人員,結果被重判十六個月監禁。比當時案件被告所判的八個月多一倍。在兩星期前還被司法部正式取消法官資格。從身為第一名少數民族女性法官變成第一個法官被入罪作假証供,雙料冠軍。
(作者為英國李貞駒律師行董事,李貞駒律師日后將繼續為華人分析及評論英國各方面的法例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寄電郵至uk@people.cn人民網會代轉李貞駒律師。資料隻供參考,法律如有改變,以官方公布為准。篇幅所限,任何提出之查詢,將整理后提出重點討論。個別之查詢,恕未能逐一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