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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英國移民法解讀(三):新法之下幾乎毫無隱私 

2014年07月08日08:21    來源:人民網-英國頻道    手機看新聞

    結婚要查身分,開銀行戶口要查,租房要查,找工作要查,申請駕駛執照要查,看醫生要查。現在在英國,想不出什麼是不用查身分的了。有讀者問:“不是有隱私權,不是有人權保障的嗎?”問得好。答案是:“本來有,現在差不多等於無。”本期我們講講新移民法的第一部。

    無証隨時被驅逐

    新法律的第一部改寫現有申請被拒絕后至到被驅逐出境的程序。現時法例是首先由內政部否決一項申請,拒絕書解釋理由及要求申請人自願離境。如申請人不自願離開或提出有關的人權申請,內政部才考慮提出遞解令通知什麼時間驅逐申請人出境。一般從拒絕申請到內政部出遞解令通常都超過半年時間,即申請人是有權申請上訴遞解令的決定。

    但新法在實施后將會完全相反。當內政部拒絕簽証會同時告知申請人會隨時被驅逐出境,不再另行考慮,也不需要預先通知,也再沒有上訴的權利。新法通過前內政部大臣向國會解釋現時程序太煩覆,將會改成“需要有簽証的人而沒有獲得簽証就會隨時被驅逐出境”。這包括了簽証續期被拒,簽証過期,沒有簽証,假冒簽証者都一視同仁,即可隨時被驅逐出境,隻需要內政部決定當事人沒有合法簽証便可。即使在申請續期時被拒或在檢查身分時發覺簽証已過期了也一樣。

    移民官權力大?

    新法第一部當中也加強了移民官搜查及拘留權力,與警察看齊。移民官將有權押解疑犯到拘留所,機場等,及有權搜身及入屋搜查証據和護照,方便遞解疑犯離境等權力。更甚的是新法容許移民官可以用“合理”的暴力來執行這些權力。內政部大臣在國會上保証所有執行這些權力的移民官將會全是有合適受訓的官員,與現時警察受訓一樣。但以近年來警察暴力案件的增加,民眾對這樣的保証有多少信心?這些新法例很明顯是給予移民官很大權力將沒有簽証人士遞解出境。拒絕簽証后,捉到人后下一步是到拘留所了。新法也加強了內政部反對保釋申請的權力。實施后,若是申請保釋的時間是在遞解日期的十四天內,即使有充分理由申請保釋外出而法官也同意,法官仍要首先得到內政部的許可才可給予保釋。有專家認為如內政部每次在申請人申請保釋時立即提出在十四天內遞解申請人出境,那麼每次保釋申請都有權反對。那還有可能得到保釋嗎?另外新例加上如果在第一次申請保釋時法庭不容許保釋,即在廿八天內申請人不能再申請保釋,除非有不同的情況出現。最厲害的是新法律將強迫法庭修改法官的內部政策強制法庭不能接受這一類的申請。這無疑是剝削了申請人的權利及法庭的自主權。

    隱私大揭秘

    新法第一部最后數段加強內政部收取私人資料及保留檔案的權力。現時只是申請入境及居留簽証的人才需要接受指模存檔及面孔生物識別照相的過程。新例實施后即申請過境簽証﹔歐盟居民的非歐盟家屬簽証申請人﹔任何有嫌疑可能會被扣留者﹔及申請為英國公民時也需要給予指模及生物識別照相作內政部的存檔。而內政部有權保存這些私人數據直到當事人成為英國公民及再沒有其他法律權力有需要保留這些檔案。理論上,即內政部有多樣借口無限期的搜集公民的私人資料。

    下回還有更多新移民法對申請簽証的影響及提供一些解救方法。

(作者為英國李貞駒律師行董事,李貞駒律師日后將繼續為華人分析及評論英國各方面的法例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寄電郵至uk@people.cn人民網會代轉李貞駒律師。資料隻供參考,法律如有改變,以官方公布為准。篇幅所限,任何提出之查詢,將整理后提出重點討論。個別之查詢,恕未能逐一回應。)

(責編:張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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