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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英國移民法解讀(一):有意在英結婚者要抓緊了

李貞駒

2014年06月16日08:1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2014至2015年度的英國國會在六月三日正式開始。由英女皇發表今年年度國會“大計”。這是在明年五月七日大選前的最后一年度的聯合政府。女皇的演講詞是由當政的政府執筆的,發表來年的工作。結果今次發表的新方案潦潦可數。社評都表示聯合政府兩黨的分裂明顯可見,已沒有什麼共同意識,也就是說在明年大選前沒有什麼法律是可以雙方合作的。

剝削七部曲

    上年度最后所通過的法律就是在五月十四日得到女皇批准的2014移民法。每次新出的移民法都將非英籍或歐盟公民在英國居留的權利剝削。今次也不例外,整個法律分成七個主題部分及九個詳細議程。雖然五月十四日已成法律,但除了兩項細節是決定在七月十四日實施之外,其余的還待內政部大臣公布實施日期及實施的細節。本專欄將會逐一分析,尤其是對英國華人的影響及要特別注意的事項。首先由婚姻法講起。

婚前檢查

    不要誤會標題是關心國的身體健康問題。新例在實施后,所有人到婚姻注冊處申請登記結婚時都要雙方親自到內政部所指定的注冊所申報身份。申報時要遞交內政部所指定的文件。不論是否英國或歐盟公民,異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也同樣要求。若是任何一方未能出示指定的文件或並非是英國公民或有永久居留者,注冊官便會遞交文件報告內政部。而現時婚姻法的十五天通知期被延長至二十八天才可注冊結婚。這段時間容許內政部考慮是否需要向申請結婚者進一步作調查。內政部需要在法定二十八天內通知申請人及注冊官是否要進行調查,如否即注冊官可以進行注冊手續。但如內政部決定進一步調查,即會通知延長通知期至七十天。在這段時間內,內政部有權採取驅逐行動甚至於拘捕及刑事起訴被視為假結婚的申請人。

    有留心移民法的讀者可能已發問這不是與多年前內政部立法結婚前要得到批准一樣嗎?但這法律已被英國最高法院宣判為不合法而已被取消了的,這有什麼不同呢?

換湯不換藥

    上次內政部被最高法院宣判結婚自由是被人權法所保障后,這幾年已逐步立法剝削人權法的威力,但上次最高法院的判決很清楚確定婚姻自由是一項基礎人權是無法改變的。所以今次在立法時已向國會交待了說明,除非申請人不合作提供調查資料,否則內政部是不會阻止結婚的。所以在七十天之后仍會批准結婚,但內政部不會提供調查結果給申請人。當婚后申請人作居留申請時,內政部便可以用調查得來的資料考慮申請,或就算申請人不作任何申請,內政部也會刑事起訴及驅逐假結婚的人。同時這新法例兩項細節加強了所有婚姻注冊官員的責任對有嫌疑是假結婚的申請人在未接受注冊前即要通知內政部。另外容許所有不同地區的注冊處及內政部交流申請人資料,脫離私隱法律的保障。這兩項細節從七月十四日開始實施。最可嘆的是,在國會辯論過程中這些動議未受到議員的關注,差不多沒有辯論便通過,可見民意的轉變比數年前有多大。申請結婚將會變成很復雜的程序,但未有宣布實施日期。如要避免這苛求的申請,有意結婚的要快走兩步了。

    (作者為英國李貞駒律師行董事,李貞駒律師日后將繼續為華人分析及評論英國各方面的法例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寄電郵至uk@people.cn人民網會代轉李貞駒律師。資料隻供參考,法律如有改變,以官方公布為准。篇幅所限,任何提出之查詢,將整理后提出重點討論。個別之查詢,恕未能逐一回應。)

(責編:張茜、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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