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務,開征房產稅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有利於穩定地方收入來源,對穩定房價也有積極意義,問題是房產稅涉及面廣,征收成本高,特別是對於拒不交納的義務人,如果沒有有效的強制執行方法,那房產稅的推廣將會很難。
1.英國房產稅的立法和征管情況是怎樣的?
英國房產稅是地方政府征收的用於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務的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財政來源。地方政府為居民提供了消防、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征收稅款理所當然。房產稅按房產用途不同分為居住房屋稅(Council Tax)和營業房產稅(business rates)。
居住房屋稅又稱議會稅、市政稅或家庭稅(Domestic rate),其前身是1988年《地方政府財政法》設立的社區費(community charge),又稱“人頭稅”(Poll Tax)。因為人頭稅很不公平,住豪宅與住棚屋享受的公共服務顯然是不同的,許多地方出現了抵制人頭稅的抗稅活動,所以1992年《地方政府財政法》廢止了人頭稅,代之以針對居民住房按照房產價值開征居住房屋稅。課稅對象為居住房屋,包括自用住房和租用住房。納稅人為年滿18周歲的住房所有人或承租人(包括地方政府房屋的承租人)。例如,大學生承租的宿舍也要交納居住房屋稅,但對於每周平均課時21小時以上,每年超過24周的“全日制”學生,可以免交。中國留學生一般都是“全日制”學生,所以可以免交。
課稅依據是房屋的評估價值。房屋價值的評估由國稅與海關總署(HMRC)下屬的評估辦公室負責。征收管理上,先由納稅人向地方政府申報,並提供與住房有關的資料。地方政府對住房進行評估后在每年的4月1日向納稅人發出稅單,通知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並且允許納稅人在10個月內分期支付。英格蘭平均每年每一房產的征收額約為2000英鎊。居住房屋稅約佔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25%左右。
營業房產稅(business rates)依1988年《地方政府財政法》設立的稅種,也稱非居住房屋稅或非家庭稅(non-domestic rates),其前身是普通稅(general rate)。納稅人為非居住房屋(營業房產)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課稅對象為不用於居住的房屋,包括法人營業用房和自然人營業用房,如工廠、商店、倉庫、寫字樓等。課稅依據為房屋租金收益。該稅種雖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無權直接處置,征收的稅款全額上交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根據各地人口等情況按一定標准返還給地方,這部分返稅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如布羅姆雷區營業房產稅佔到該區總收入的近20%。
2.對於拒不交稅者,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對於拒不交稅者,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法律對強制執行方法及其程序作了明文規定。根據1992年《地方政府財政法》及其相關條例,對於納稅人拖欠的居住房屋稅,地方政府在強制執行前必須首先得到治安法院的確認,取得治安法院的責任令后才可依照該法規定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所謂責任令,是治安法院依地方政府申請而做出的欠稅人(被告)有責任支付,且地方政府可以使用1992年《地方政府財政法》及其相關條例規定的方法強制執行的裁定。根據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在向治安法院申請責任令之前,一般應當向欠稅人送達一份通知,寫明准備申請的金額。欠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支付的,地方政府可以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做出針對欠稅人的責任令。
在申請責任令的同時,可以請求治安法院簽發傳票(summons)傳喚欠稅人到庭說明欠付稅款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証據。傳票可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郵寄送達。欠稅人不到庭不影響治安法院審理。被告對自己的責任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抗辯,但無力支付等不是抗辯的理由。治安法院經審理確信被告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的,應當做出責任令。
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批量處理。即由地方政府向治安法院提交一份載明欠稅人姓名、住址以及欠稅金額等基本情況的清單,治安法院只是簡單地在清單上蓋個公章,由此確認債務的合法性而已,因為隻要主張的金額及傳票上的姓名無誤,治安法院必須做出責任令。
事實上,很少會有欠稅人到庭參加訴訟,也很少會有人提出異議。取得責任令后,地方政府會書面通知欠稅人,給予14天的自動履行時間。欠稅人拒不支付的,地方政府才會將責任令寄給與其挂鉤的(合同約定的)私營執行公司,由該公司派“持証私人執行員”上門通過動產扣押方式強制執行,這也是最常用的強制執行方法。據統計,截至2009年,英國已做出300萬份責任令,實際寄給私營執行公司通過動產扣押程序執行的隻有50%,其余都是在14天內協商解決的。而進入動產扣押程序的案件中,真正實際扣押的案件很少,絕大部分都是在執行人員扣押財物的威懾下協商解決的。
3.“持証私人執行員”是什麼樣的職業?
“持証私人執行員”是領有“執行員証書”的“私人執行員”。私人執行員是一個古老的職業,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紀,他們是依地主授權追收地租的人員。如果佃戶拒不交租,執行員可以扣押佃戶財物“逼租”,如仍不交納,可變賣扣押物清償欠租。當時從事這一職業的人員無需資質,后來因為執行亂,佃戶的權益無法保障,故英國立法規定,若要承接欠租、欠稅等債務追收業務,必須經郡法院法官審查同意,頒發“執行員証書”后才能執業。
這些持有“執行員証書”的私人執行員就稱為“持証私人執行員”。這一制度最大的好處是執行效率高,效果好。因為是按收到金額的一定比例計收報酬的,所以在金錢收入的刺激下,執行人員都很執著。
4.外包私人執行公司執行有什麼缺點?
“持証私人執行員”制度最大的問題是監管比較難。英國國民咨詢局曾作過分析,42%的執行人員存在亂收費,多收費現象,64%的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有騷擾、恐嚇行為,25%的執行人員用“如不付就抓起來判刑”等言語相威脅。存在這些違反行業准則的案件,半數以上的被執行人系弱勢群體。如,Drakes Group公司(即現在的Marston Group)的一名執行員,在執行中未敲門找被執行人,就把被執行人的殘疾車用輪胎鎖鎖了,放車時收了她553.36英鎊。按規定最多可收200英鎊。被執行人是一名殘疾婦女。這樣的執行行為顯屬不當,最后執行人員被郡法院吊銷了“執行員証書”,並用保証金賠償了被執行人。
英國現在的主要措施是加強發証管理,但証書發出去后,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也是不行的。對這些執行員到底由哪個部門主管,現在還在研究。多數觀點傾向於由保安服務主管部門監管。所以,凡事必有利有弊,在解決“執行難”的同時如何防止“執行亂”,必須要有充分的認識。
5.地方政府取得治安法院作出的責任令后,除了上面提到的動產扣押外,其他還有哪些執行方法?
根據法律規定,有了責任令,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欠稅人申報財產,並且還可通過以下四種方法執行:
(1)如果“持証私人執行員”向地方政府報告說,欠稅人無動產或無足夠動產可供扣押的(不管是什麼原因),地方政府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請簽發“拘押令狀”,請求將欠稅人拘進監獄。對此,治安法院一般會簽發傳票傳喚欠稅人到庭,就欠稅人的支付能力以及主觀態度進行調查詢問。隻有在確信欠稅責任人存有故意拒付或難辭其咎的疏忽的情況下,法院才可簽發拘押令狀(拘押期不得超過3個月),指令提出申請的地方政府或者法院認為合適的其他人員執行拘押。法院也可以確定拘押天數后,給欠稅人一定的寬限期,過了寬限期仍未交納的,再執行拘押。拘押令狀簽發后部分支付的,拘押天數應當相應核減。使用這一方法強制執行是有前提的,隻有在執行員通過動產扣押未果的情況下,治安法院才會考慮拘押申請。
(2)向郡法院申請押記令。即由郡法院裁定,在欠稅人居住房屋上強制設定抵押。日后房屋出售時,地方政府有優先受償權。
(3)扣取收入令。如果欠稅人有收入,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扣取收入令, 送達給欠稅人的雇主或相關單位,要求扣款。
(4)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裁定欠稅人破產。以上五種方法不能並用。此外,如果申請簽發拘押令狀,就不能再使用其他四種方法。
6.營業房產稅呢?
營業房產稅的強制執行基本相同。依照1988年《地方政府財政法》及其相關條例,地方政府取得治安法院做出的責任令后,可以通過動產扣押的方式執行,如債務人沒有足夠的動產可供扣押,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請簽發拘押令狀,或向法院申請欠稅人破產。此外,地方政府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判決后按照判決的執行方法執行。但若提起民事訴訟,就不得再就該金額向治安法院申請責任令。
7.對中國房產稅立法、征管和強制執行有何建議?
首先,要明確征收目的。到底是為了打壓房價,還是為了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務。如果是為了打壓房價,那在交易環節上向買房人征收印花稅是一種較好的選擇,如香港為了打壓房價向買房人雙倍征收印花稅就是一例,這是一種臨時性的調節手段。如果是為了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務,那就涉及家家戶戶,因為人人都在享受這些服務,人人都有這個義務。住豪宅的享受得多,應當多交一點,住棚屋的享受得少,應當少交一點,所以不管是所有權人還是承租人,以房屋價值課征相對比較公平。
雖然開征房屋的范圍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如別墅、第二套住房等),但這不影響房產稅的性質。這一點非常重要,決定了房產稅隻能在保有環節上征收,不能在交易環節上征收,否則會造成不公。因為有些房產可能100年都沒有交易,而有些房產可能一年交易好幾次,同樣享受公共服務,有人分文未交,而有人卻交了好幾次,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在房產稅的征收上,可以因為房屋的價值而設定課征的范圍,但不能因為交易與否而被區別對待。
其次,怎麼征?由納稅人主動申報、自動交納的比例會有多大?至少在當前不會很大。如果有人拖欠,稅務官員上門追索,這就涉及成本問題,收了1元花費9毛,那房產稅就會成為雞肋,就會淪為“自行車稅”。如果在初始登記環節或交易環節征收,雖然效率高,效果好,但有失公平。所以,征管問題是房產稅的一大難題。難怪有人認為,房產稅征收成本高,很難推廣。也許在試點階段這個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但全面推開后,開征的房屋范圍一擴大,就會碰到這個問題。
第三,對於拒不交納者,如何強制執行?事實上,征管問題歸根到底是個強制執行問題。拉丁法諺雲“執行乃法律之終局及果實”。如果沒有有效的強制執行方法,法律的實施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如果納稅人知道欠了就欠了,沒人奈何得了他,那就會削弱他主動納稅的動因,甚至會形成惡性循環,到最后沒人肯交。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強制執行是房產稅的關鍵,這個問題解決得好,房產稅的推廣就會比較順利。但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們還沒有較好的辦法。如果借鑒英國的做法,設立“持証私人執行員”制度,通過外包給私營執行公司由這些公司的“持証私人執行員”通過動產扣押的方式追收,雖然效率高,效果好,但如何監管,這不僅是個方法問題,還涉及理論上對強制執行權的定義,制度上對強制執行的重構,程序上對強制執行的規制,需要深入研究,頂層設計。
(作者系《英國強制執行法》作者。鄭景昕編輯,工作郵箱:zhengjingxin@wxjt.com.cn)